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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7   浏览量:929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军职人员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武器装备。

  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装备,通常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艇、军用车辆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遗失,是指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运送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而造成武器装备丢失。遗失的武器装备是行为人依法持有或者有权管理的武器装备,包括暂时损坏但能够修复的武器装备。将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又遗失的,可将其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作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据军队有关规定,丢失武器装备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如实向上级报告,或者因其谎报行为致使上级领导误信武器装备没有丢失,而丧失追查、寻找的机会。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或者国内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遗失的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的;战时遗失的,等等。

  如果丢失武器装备后,及时作了报告,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不构成犯罪。虽然作了及时报告,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千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一过失是针对遗失武器装备的后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武器装备的遗失,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对不及时报告的行为,行为人往往是故意实施。

  二、本罪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法规竞合

  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部分法规竞合关系,即丢失枪支的行为包括了一部分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当军人丢失枪支时,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有关规定,以遗失武器装备罪论处。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四、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

  第二十四条 遗失武器装备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或者国内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遗失的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的;战时遗失的,等等。

  凡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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