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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7   浏览量:854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房地产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军队房地产。

  军队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违反规定”,是指行为人违反军队《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是指行为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违反规定,自行将军队所有的或者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等出卖、转让的行为。

  (2)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数量极大的,对国家军事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给军队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出卖、转让军事禁区房地产的等情况。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军队各单位的主管人员和负有房地产管理职责的人员,居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本条虽然没有对犯罪主体作明文限定,只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由于房地产的不动产属性,决定了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只能由对房地产负有管理职权的人员实施。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行为人是故意实施的。明知军队房地产出卖、转让必须经过合法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即是故意。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

  (2)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

  (3)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和完成军事任务的;

  (4)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军事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

  第二十五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军队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

  (三)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和完成军事任务的;

  (四)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军事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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