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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延续、变更、失效与注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04 浏览量:2214
1.注册的有效期及延续。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延续注册申请表;(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3)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注册的变更。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变更注册申请表;(2)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4)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5)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注册的失效。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7)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4.注册的作废与注销。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1)有《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即注册失效的情形;(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受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筑师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筑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已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四)自行停止注册建筑师业务满2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