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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有效期、延续及变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07   浏览量:1118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有效期、延续及变更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注册的有效期与延续。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3)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注册的变更。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不予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的权利和义务及继续教育的规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与执业规则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的失效、注销与撤销

·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按法定条件划分资质等级并应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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