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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失效、注销与撤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07 浏览量:1084
1.注册的失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注册的注销。《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注销注册的;
(3)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4)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5)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6)受到刑事处罚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注册的撤销。《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