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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失效、注销与撤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07   浏览量:1084  
  

  1.注册的失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注册的注销。《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注销注册的;

  (3)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4)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5)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6)受到刑事处罚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注册的撤销。《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的条件与审批程序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的权利和义务及继续教育的规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与执业规则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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