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12   浏览量:822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因此,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委托与承接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 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中不合理干预行为的限制规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00888 second(s) , 6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