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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12   浏览量:880  
  

  对于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设备是否合理,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建筑市场混乱是乱在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利用其材料采购权,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是工程质量问题的内在根源,因此应严格禁止建设单位材料采购权,这样也有利于施工单位承担完全的质量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单位供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由于工程的建设投资、投资效益的回收以及工程质量后果都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此建设单位有权选择自己认为合格、合适的材料,立法上不应禁止建设单位的材料设备采购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发包方可以按合同提供原材料,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负责采购原材料及设备也是通常的惯例;在国际上大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常常委托专门的材料设备供应公司负责整个工程的材料设备供应工作,并签订《材料设备供应合同》,作为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条件,鉴于以上因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吸收了上述两种观点的合理内容,规定以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为前提,对于哪些材料和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哪些材料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要在合同中约定,谁采购的材料,谁负责保证其质量。同时明确,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工程强制监理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委托与承接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 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中不合理干预行为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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