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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28   浏览量:69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计量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城市规划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消防法》、《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这里的法规包括了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发布的地方性法规。

  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包括: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项内容所制定的标准,有关安全、卫生、环境、基本功能要求的标准;必须在全国统一的规范、公差计算单位、符号、术语与制图方法等基础标准;与评价质量有关的试验方法和检测方法标准;对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工程和产品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规范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重大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及其管理体制

· 建设工程总包、分包单位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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