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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材或不按规定施工的处罚及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03   浏览量:1042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和购买劣质材料、设计和构配件,随意改变设计文件,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工程技术标准施工,严重危及工程质量,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大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返工,是建筑施工单位因违法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修理,是建筑施工单位因违法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有修复可能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返工与修理往往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称之为返修。这是民法上保护财产权的一个重要补救性措施。赔偿损失是指因施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对由此造成损失给予补偿的责任方式。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主要是可用金钱计算的损失,非财产损失主要是身体、健康、生命的损害,也必然会产生一系列财产补偿。

  此外,根据《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里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具体完成单位违法行为计划的人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行为的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行为的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非法转让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对重大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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