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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资质的单位和借用资质的主体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8   浏览量:616  
  


  在建筑市场中,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资质承包工程的情形普遍存在,即挂靠经营。在挂靠关系下,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亦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进一步明确,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特别强调了赔偿的范围限于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一般来说,如果出借人没有出借资质,借用人就不可能得到实际承包工程的机会,故对于工程质量欠缺导致的损失发生很难说不是因为出借资质造成的。言外之意,资质出借人如果想摆脱责任承担,则更多应由其举证证明损失的发生不是由于其出借资质造成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四证”不齐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 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及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处理

· 保修人末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质量责任划分原则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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