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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及损失大小的确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8   浏览量:59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无效合同项下,因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停工窝工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有权向对方主张赔偿,但需一方就对方的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不能有效地举证,则赔偿损失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直接援引违约责任条款主张损失赔偿。如果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主张因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停工窝工等原因导致的损失赔偿,不仅损失大小难以确定,而且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工期是否存在延误、是否存在停窝工也都难以证明。基于这种考虑,规定允许当事人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工期存在延误、进度款支付迟延等事实,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实际损失的大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 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及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处理

· 保修人末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质量责任划分原则

· 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的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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