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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招投标项目进行招投标“黑白合同”的处理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8   浏览量:78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后当事人又另行订立了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时,仍需根据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这样规定,严格遵循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保护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同时,考虑到建筑市场具有多变性,如果当事人在招标投标完成后,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确需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于合同自由的考虑,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按照另行订立的合同进行结算。

  上述所称“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提起反诉的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顺延的规定

·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的司法认定

· 建设工程竣工前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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