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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8   浏览量:65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而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无论该合同是用于备案或者实际履行所需,结算时仍须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实践中,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的合同等四份文本。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属于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原始文件,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故如果就合同实质性内容存在多份合同文本时,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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