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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前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1   浏览量:750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这时可能会暂时停工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而一般鉴定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应作为顺延工期期间。

  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和阶段来看,有的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缺陷有争议的,当事人一般会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对有关质量问题的鉴定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工程质量的鉴定期间能否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在审判实践中,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交工违约责任的案件比较多见,而承包人一般要举证证明施工过程中存在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比如发包人对设计进行变更、自然灾害的影响等。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是合格的,对于承包人来说,把工程质量的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是比较合理和公平的。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为不合格的,工期不应顺延,承包人应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涉及隐蔽工程的验收问题,当发包方对隐蔽工程提出质量异议要求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合格,发包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果检验不合格,则承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而且工期不能顺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时责任的认定

· 建设工程发包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

· 建设工程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处理原则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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