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时结算依据的确定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8   浏览量:86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前后订立了数份合同文本,如果均被认定为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时,则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

  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考虑。即便难以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而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予以结算,也是在法律上推定最后签订的合同代表当事人最后的意思表示,此时按照最后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实践中,应注意该规定的适用前提:一是同一建设工程存在数份施工合同,二是该数份合同均无效,三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非强制招投标项目进行招投标“黑白合同”的处理原则

·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起点和期限以及保证金退还和承包人保修义务之间的关系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提起反诉的规定

· 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规则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9637 second(s) , 6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