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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8修正)(3)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11-16   浏览量:185  
  
  【颁布机关】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日期】2018-04-26
  【实施日期】2018-04-26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2007年4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8修正)(3)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给予警告;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处以五百元罚款。
  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加倍处罚,违反前款第四项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时速六十公里的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给予警告。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低于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给予警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机动车交易企业允许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拼装机动车进入市场交易的,由有关部门对机动车交易企业按照每台机动车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一)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
  (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非法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报器、标志灯具的,非法喷涂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四)驾驶拼装、改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机动车互相追逐、竞驶、频繁变更车道或者实施其他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摩托车、拖拉机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所列行为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规定施划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停车泊位并收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车辆所有人处以十万元罚款。
  第一百五十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第一项情形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有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处以三万元罚款;有第五项情形的,处以五万元罚款;有第六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的,处以七万元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押运人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驾驶人、押运人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押运人未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七)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八)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九)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特种车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依法对车辆驾驶人予以行政处罚外,应当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其所在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应当处以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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