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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9修正)(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11-23   浏览量:88  
  
  【颁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发布日期】2019-05-31
  【实施日期】2019-05-3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2013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9修正)(2)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
  (一)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收缴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0元罚款: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四)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七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3000元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10倍罚款,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四)使用依法扣留、收缴的车辆的;
  (五)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六)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七)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八)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九)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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