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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的组织实施单位与监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15   浏览量:1027  
  

  一、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建筑工程招标,目的是在建筑工程的发包中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择优确定承包单位,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使工程投资者能够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因此,建筑工程的招标发包活动,包括其中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当然应属于建筑工程投资者即建设单位自己的事,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可以以自己的力量组织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招标活动。

  二、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应当依法进行,主要是监督检查开标、评标、定标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程序。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违反招标文件载明的程序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但有关行政机关应注意不得代替建设单位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这里所说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除了依照建筑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还包括依照招标投标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及其适用

· 建筑工程价款的确定与支付的原则性规定

· 禁止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中行贿受贿(包括提供、收受回扣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规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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