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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02   浏览量:1536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即法律在哪些地方、对哪些人、在什么时间内有效。法律的适用范围由国家主权及其立法体制确定。准确掌握法律的适用范围,对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会计法》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我国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由我国的立法体制决定。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由有立法权的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各该地方行政区域内适用,并不得与国家的法律相抵触。《会计法》虽然未对地域适用范围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国际公认的主权原则,主权国家的法律适用其管辖领域。我国《会计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其地域适用范围及于全国,包括我国驻外国的使、领馆。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即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根据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时起,除两个基本法附件三规定的法律外,其他全国性法律(包括《会计法》)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此外,我国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属于外国法人,按照国际惯例,应当执行所在国法律,但其向国内报送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内法办理。

  二、《会计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由此决定我国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及于两种人: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会计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会计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如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其中“其他组织”,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不了的组织,如外国在我国的常驻机构等。

  三、《会计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在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及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有没有溯及力。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本法自2000年7月1起施行,表明两层意思:一是,自2000年7月1日起,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开始发生效力,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与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失效。二是,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法律行为没有溯及力,这些行为,只能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 会计账簿及其主要功能

· 会计核算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

· 总会计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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