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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02   浏览量:2459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里规定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如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除法人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会计法作上述规定的理由主要是:

  (1)单位负责人统管本单位的工作,包括会计工作。由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2)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执行者和被管理者。被管理者直接对管理者负责,管理者直接对社会负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二者的关系和责任不能颠倒。

  (3)实践中,一些单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原因之一,是由于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造成的。实践证明,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仅仅压在会计人员的肩上,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造假账问题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有利于促使单体负责人重视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应当注意的是,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是要单位负责人代替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其主旨是:

  (1)单位负责人必须学法、知法、自觉守法,对自己主管或经办的经济业务,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手续,不得利用职权干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2)单位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帮助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解决在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撑腰。

  (3)单位负责人必须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全体职工的法制教育,保证本单位全体职工自觉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办事,支持、配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单位负责人必须重视并加强本单位内部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配备适当、合格的会计人员,明确会计资料生成的各环节的职责和相互制约措施,督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保证本单位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5)单位负责人必须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在签发本单位编报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会计资料前,应当责成本单位内部监督审计机构先行审计、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签发,保证签发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真正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会计账簿及其主要功能

· 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的社会主体

·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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