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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08 浏览量:1033
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否,对各单位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尤其是对投资人、政府部门正确评价微观或者宏观经济活动情况,据此进行经济决策有直接影响,对单位的纳税情况亦有直接影响。因此,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要做到这一点,除了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每个环节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进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外,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上述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比如,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当然包括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负责。因此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上述所称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指一个单位的若干负责人中,根据其内部职责分工,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比如,某企业设一名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在若干名副总经理中分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就是本条规定的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由于其分管会计工作,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直接领导,因此规定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上述所称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会计法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赋予了特定含义。会计法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即各单位可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也可以不单独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所配备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在有关机构中所配备的主管财务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办理财务会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是直接负责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当然要对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负责,所以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这就是说,并不是要求所有单位都要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因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即在适用会计法的各单位中,除了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的公司、企业,都不是必须要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如果这些单位不设置总会计师,当然就没有总会计师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问题。由于总会计师是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行政领导,所以规定由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会计法在总则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中“会计资料”就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在会计核算一章中又专门规定单位负责人要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这是一种特别强调,以突出财务会计报告这一重要的会计资料。也是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重要内容。因为会计信息失真,单位作假账等问题比较严重,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在财务会计报告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