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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9 浏览量:1601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名称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办事机构,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可以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具体承办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工作。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所谓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较大的案件。所谓疑难案件,是指案件的处理依据不明确,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的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我国对仲裁裁决的监督,除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制约外,主要实行仲裁系统内部监督制度。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
仲裁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记录人员、安保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仲裁院,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