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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及权利与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9 浏览量:1459
劳动争议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包括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1)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
(3)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4)参加聘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处理争议案件;
(2)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4)自觉接受监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