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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制的主要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9   浏览量:940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不是由仲裁委员会来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具体的裁决,而是由临时组成的仲裁庭来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这也就是所谓的仲裁庭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根据案情的不同,在已聘任的仲裁员中选择一名或者三名组成临时性的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仲裁。仲裁庭不是仲裁委员会常设机构,而是用于对具体案件进行仲裁的临时性的办案组织形式。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庭,一种是独任庭。

  一、合议庭制

  合议庭制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时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三名仲裁员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办理人。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二、独任庭制

  独任庭制,是指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独任制是一种比较迅速、便捷、经济的仲裁方式,对一些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采用独任庭制,可以更为简便宜行地解决纠纷。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具备的条件

·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制度

·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制度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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