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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自行和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9   浏览量:990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自行和解,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就已经提交仲裁的劳动争议自行达成解决方案的行为。自行和解建立在自愿、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是在没有第三人参与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自主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和解应当签订和解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劳动争议的事实、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案以及双方的意见等,但是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仲裁庭经审查,确认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和解和调解都是当事人在自愿和享有处分权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互相妥协达成的,但二者又有一些区别:

  1.是否由仲裁庭主持不同。和解是当事人自行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的活动,而调解是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解决方案的活动。

  2.发生的阶段不同。和解可以发生在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到裁决作出前的任一阶段,可以在开庭时,也可以在开庭前或开庭后;而调解只能发生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的那一阶段。

  3.达成协议后结案的方式不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即结案;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即结案。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和受理的程序及相关规定

·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具备的条件

·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制度

· 劳动争议协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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