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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和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0   浏览量:1065  
  

  出庭参加仲裁开庭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根据仲裁庭通知的开庭日期、地点参加仲裁开庭审理。当事人不参加仲裁开庭审理的,应当根据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应的处理,即对申请人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一、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虽然未主动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请,但是,申请人出现法律归定的情形用行为已经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仲裁的,可以按照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从而终结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缺席裁决

  缺席裁决,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参与仲裁审理时,仲裁庭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并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后,即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活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还是缺席裁决,都必须是当事人经仲裁庭书面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才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进行缺席裁决。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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