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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先行裁决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0   浏览量:1025  
  

  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其中已经查明的一部分事实,预先进行仲裁的制度。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有一个或者几个仲裁请求。在一般情况下,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作出仲裁裁决。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案件的审理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仲裁庭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各项仲裁请求相关的事实,尚难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对所有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为了防止仲裁过分迟延,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一部分请求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而且就这部分仲裁请求又需要尽快裁决,仲裁庭可以先就这部分作出裁决,其他仲裁请求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明后,通过后续裁决解决。就当事人的部分仲裁请求先行裁决后,整个案件并没有结束,只是仲裁庭的仲裁活动将集中在其他未决事项上。

  先行裁决是通过行使部分裁决权作出的裁决,从性质上来说与最终裁决的效力是一样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已经作出的部分裁决即约束其在以后的裁决中不得对该已作出的裁决部分的结果进行变更。先行裁决是在仲裁权行使过程中先行作出的,因此,在对争议事项作最后裁决时,也不得对在部分裁决中的事项再进行裁决。另外,先行裁决与最后裁决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而应保持一致。先行裁决不同于中间裁决。中间裁决通常是指有关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的裁决,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程序命令或指令的形式加以处理,以确立当事人所遵循的程序,严格说来,这些程序命令或指令还不属裁决范畴,它不能等同于最后裁决,也不可能由法院宣布其是可执行的。但不管是中间裁决还是部分裁决,其效力是一样的。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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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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