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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之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5   浏览量:1020  
  

  律师为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服务,指律师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通过诉讼外的途径办理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无争议的法律事务和有争议但不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

  律师办理的无争议的法律事务范围很广,比如:为委托人审查法律文书;参加商务谈判,为委托人进行商务谈判准备有关资料,草拟谈判方案,对谈判中的法律问题作出解答,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投资、建设或者开工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风险预测,提供对策;为委托人进行资信调查,申请营业执照,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专利、商标注册,代为招标投标,代办公证手续;帮助企业落实经营自主权、转换经营机制、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核实企业资本金、进行股份制改组、筹备股票发行上市、组建企业集团,帮助企业进行转产、兼并、转让,或者清算、整顿、破产还债;为委托方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等等。

  律师办理的有争议的法律事务主要有:接受委托,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接受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委托,以中间人身份主持调解或者从中见证。律师主持调解,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劝导,促成双方当事人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律师见证,指律师应当事人的申请,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法律事件或者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 律师业务之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 律师业务之三:接受委托,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

· 律师业务之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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