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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辩论权的原则性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6   浏览量:1002  
  

  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该规定确立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基本原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这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辩论权的原则性规定,是对上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基本原则的相对细化。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和起诉,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往往受到一些不应有的限制或妨碍。如审判实践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常常不能进行充分辩论,在一些案件中,甚至仅以双方各自发表公诉词和辩护词而告终。有的法官片面强调庭审效率,不重视律师辩护的程序功能和作用,在开庭过程中,不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随意打断律师的发言,或者限制律师的发言时间。在不少案件中,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得不到重视,形成“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现象,使律师辩护流于形式。在有的案件中,当律师的辩护意见与法官的看法不一致时,个别法官竟然强行把律师驱逐出法庭。甚至还发生过辩护律师被错误地指称涉嫌犯罪而受到不正当逮捕的情形,致使许多律师不敢大胆行使辩护权,有的甚至不愿承办刑事案件。因此,为了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在我国当前情况下,依法保障律师的辩护权非常重要。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着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但由于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境特殊,加之自身可能存在的相关知识的局限,在许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很难有效地为自己辩护。鉴于此,辩护人(主要是律师)辩护往往是刑事辩护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律师承担辩护职能时,其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由于依法享有独立的辩护权,律师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既不受公诉人意见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并且,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诉讼中的所谓辩论,是指控辩双方或者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本方有利的诉讼结果的活动。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辩论原则是我国诉讼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当事人辩论权的延伸,在诉讼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也享有辩论的权利。其中,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讲,辩论是其进行辩护活动的方式之一,相应地,辩论权是律师辩护权的一部分。但对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或者刑事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来讲,只存在辩论权的概念,而不存在辩护权的问题。这种概念上的差别主要是由律师在不同诉讼活动中的不同诉讼角色决定的。律师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享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及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律师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诉讼中的辩论程序和活动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律师的辩论权,应当给律师充分的行使辩论权的机会。

  为保障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和辩论权,律师法还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此规定有条件地赋予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言论责任豁免权,使律师能够充分履行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在法庭上依法大胆陈述辩护或代理意见,而不必担心会因此受到侵权、诽谤、伪证、包庇等民事或刑事责任追究,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庭审的功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 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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