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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及其程序性保障措施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6   浏览量:963  
  

  作为公民,律师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受法律的保护,不受非法侵犯。然而,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其人身权利往往容易受到非法侵犯。在有的案件中,律师容易被对方当事人,甚至个别国家机关视为其委托人的“同伙”,而被当成“敌人”或“对手”看待,以致有的当事人或国家机关竟然非法殴打或拘留律师。律师的特殊职业特点和属性决定了法律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应有有效的保护措施。只有律师的人身权利依法得到保障,律师才有可能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鉴于此,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近年来,律师承办诉讼法律事务,尤其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时,因被错误地指称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检察机关(决定)不当拘留、逮捕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一些律师不愿承办刑事案件,接手承办的,也不敢大胆履行职责,大胆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对承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的人身权利缺乏必要的程序性保障措施,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强化对律师人身权利的程序性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为加强对执业律师适用拘留、逮捕措施的程序监督,保障律师的人身权利,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职责和权限

·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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