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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以及知情权、要求履约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08   浏览量:1487  
  

  旅游者作为消费者,其消费的对象是旅游产品和服务。因此,旅游者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了解、选择、消费,对其权利的行使有着直接的影响。为保护旅游者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相关权利,旅游法第九条对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以及知情权、要求履约权作出了规定。

  (1)旅游者对旅游产品和服务享有自主选择权。所谓旅游产品,是指旅游经营者通过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提供给旅游者的旅游经历。国家旅游局将旅游产品分为五类:观光旅游产品(自然风光、名胜古迹、城市风光等);度假旅游产品(海滨、山地、温泉、乡村、野营等);专项旅游产品(文化、商务、体育健身、业务等);生态旅游产品;旅游安全产品,包括旅游保护用品、旅游意外保险产品、旅游防护用品等保障旅游者安全的工具产品。所谓旅游服务,是指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的各种劳务,包括饭店服务、交通服务、餐饮服务、导游服务等。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旅游者根据自己的需求,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需要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并决定是否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旅游者对产品和服务享有自主选择权,意味着旅游者可以对旅游产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可以自主选择提供旅游和服务的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品种和服务方式,可以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产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2)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拒绝交易权。所谓强制交易行为,是指旅游经营者违背旅游者的意愿,强制或者限定旅游者购买其指定的旅游产品、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强制交易行为包括限定旅游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排斥其他同类商品;强制旅游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强制旅游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旅游者拒绝、中断或减少其提供的相关服务等。强制交易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则,会对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社会竞争秩序造成损害。为此规定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旅游者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享有知情权。对旅游产品或者服务的知悉和认同,是使旅游者产生消费冲动的重要诱因。旅游者只有充分了解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才能对旅游产品和服务是否能满足其现实需要作出正确判断,才能作出令自身满意的选择,才能有效地防止旅游安全事故。为了保护旅游者,不使其因对旅游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缺乏必要的了解而盲目选择旅游产品或者服务,甚至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旅游法赋予旅游者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包括旅游者有权根据旅游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告知相关情况,如旅游产品的价格,旅游费用包括哪部分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景点的门票费,不包括哪些费用;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景点的标准;是否有购物安排以及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等等。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其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而不得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故意遗漏相关情况。

  (4)旅游者享有要求履约权。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订立的旅游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都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不时出现旅游经营者不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情况,如擅自变更旅游线路、增加自费项目、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增加购物次数、提供的食宿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等等,旅游法重申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旅游管理体制的规定

· 国家和旅游经营者对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的规定

· 国家对旅游有关事项的倡导、支持、鼓励和奖励的规定

·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对旅游资源、公共资源的利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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