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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经营范围及备案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2   浏览量:1753  
  

  旅行社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服务网点。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1.服务网点的设立范围。设立社可以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外设立分社的,可以在该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不得在上述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2.服务网点的经营范围。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3.服务网点的备案。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2)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旅行社条例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设立社可以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外设立分社的,可以在该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第二十二条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的许可程序

· 旅行社的设立许可程序

· 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的特殊条件

· 旅行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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