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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变更与终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2   浏览量:990  
  

  1.旅行社的变更。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的终止。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手续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旅行社条例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及备案

· 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的许可程序

· 旅行社的设立许可程序

· 旅游行业组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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