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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不得作虚假宣传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2   浏览量:1085  
  

  旅行社在招徕、组织旅游者的过程中,通常需要发布关于旅游产品和服务价格、内容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旅游者来说,是作出旅游选择的主要依据。对于旅行社而言,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旅行社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实践中,一些旅行社在招徕、组织旅游者活动中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针对这种情况,旅游法对旅行社保证宣传信息真实、准确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存在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看,也有相应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另外,《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也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在招徕、组织旅游者活动中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发布信息的场合是招徕、组织旅游者的活动中,此时发布的信息与签订旅游合同和履行旅游合同密切相关。信息的内容包括旅行社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发布的形式包括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广告等。

  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的,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交纳、使用与管理

· 旅行社的经营业务范围

· 旅行社的变更与终止

·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方面的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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