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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禁止的行为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6   浏览量:907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2)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3)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4)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5)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6)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7)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8)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9)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10)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的权利

· 导游和领队的执业规范

· 导游和领队不得私自执业的规定

· 导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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