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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任意解除合同及其后果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9   浏览量:981  
  

  一般来说,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形式,当事人并不能任意地解除合同。但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可以任意解除合同,是旅游合同的一大特点。其原因在于旅游者属于消费者,参加旅游,是旅游者享有的一项权利;放弃旅游,也是旅游者享有的一项权利。特别是在旅游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结束前的这一段时期内,可能会出现一些旅游者难以预料也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如突发疾病、家里发生急事、单位有紧急任务等,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旅游者继续履行旅游合同,既不现实也不合情理。因此,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赋予旅游者任意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即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可以解除旅游合同。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更有利于维护旅游者的利益。

  那么,何为“必要的费用”呢?在旅游开始前,旅行社为预订机票、办理护照签证等所需费用,即属于必要的费用;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为旅游者支付的交通、住宿、餐饮、参观游览等费用,也属于必要的费用。组团社在扣除上述有关费用后,应当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 组团旅游中因未达到约定人数,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及解除规则

· 旅行社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

· 旅行社应当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 公益性旅游资源收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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