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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2   浏览量:1014  
  

  旅游安全管理,是指国家有关旅游安全管理机关、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为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实施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统一指导,是指国家旅游局统一指导全国的旅游安全工作。分级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各级负有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旅游安全管理采用分级管理体制,既有利于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分工协作,明确责任。以基层为主,是指旅游安全管理的关键在基层,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点景区、旅游购物商店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的规定

· 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及督办规定

·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的规定

· 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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