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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2   浏览量:864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同时也是旅游法明确规定的义务。旅游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切实履行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的义务,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同时,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的规定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旅游监督检查的规定

·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的保密义务

· 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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