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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6   浏览量:578  
  


  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的具体体现。所有权人的各项所有权权能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可以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都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因此都称为“他物权”,与此相对应,所有权称为“自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设定,源于所有权人对其所有权的行使。所有人依据法律与合同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他人取得、行使用益物权,必须依据法律与合同的规定进行,他人享有的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所有权人依据法律与合同用自己的物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行使所有权中的处分权,他人取得、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据法律与合同的规定进行,他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也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因此,设定他物权,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结果。也正因如此,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必须依据法律与合同进行,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是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上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就该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独适用和合并适用

· 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的规定

·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规定

·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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