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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有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6   浏览量:580  
  


  国家专有是指只能为国家所有而不能为任何其他人所拥有。国家专有的财产由于不能为他人所拥有,因此不能通过交换或者赠与等任何流通手段转移所有权,这与非专有的国家财产的性质不同。非专有的国家财产是可以流转的,如国家用于投资的财产。国家专有的财产范围很宽,各项具体的专有财产由各个相关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只作概括性规定,即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意义在于通过民法典这一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从私法角度落实宪法规定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对国家所有权进行全面的民法保护,也为国有财产依法参与民事活动提供基础性法律依据。

  国家专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国有土地。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已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等。

  (2)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3)水流。宪法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4)矿产资源。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煤炭资源、石油资源、盐资源、水晶矿产等属于国家所有。

  (5)野生动物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无线电频谱资源。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 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

·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独适用和合并适用

· 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的规定

· 不动产登记收费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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