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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14   浏览量:451  
  


  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其意愿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除一般动产外,还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所谓“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遗失物。拾得遗失物的人,称拾得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者负有通知或移送的义务,即:

  (1)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道遗失物所有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或者送交遗失物。

  (2)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不知道遗失物丢失人的,可以张贴招领告示,寻找遗失物丢失人,也可以将遗失物上缴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例如,学生将捡到的手套交给学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的规定

· 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的规定

· 相邻不动产之间排放、施放污染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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