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14   浏览量:430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接收遗失物后就成为遗失物的保管人和责任人。其收到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后,应当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如果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通知其直接领取;如果不知道权利人的确切地址或者不能直接通知权利人时,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实践中“发布招领公告”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已经非常发达,可以通过微信等较低成本的形式发布,这样也可以降低遗失物原所有权人的经济负担。另外,关于及时通知的要求要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法则和标的物本身的品质情况确定。如果是不宜保存的,更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将其变价,以最大限度减少原权利人的损失。当然,这时也要考虑遗失物本身的价值和通知及公告等形式的协调问题,如果通知或者公告的成本过高,依照常理不宜采用的,有关部门没有采用,也不能认定为违反相应义务。至于该遗失物本身价值虽然不大,但对原所有权人而言具有重要的感情寄托或者特定意义的,则另当别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 善意取得动产的法律后果

·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的规定

· 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3032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