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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7 浏览量:601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最早产生于古罗马的婚姻家庭关系中。作为人役权的一种形式,其产生与当时罗马社会家庭状况及概括继承制有着密切联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该制度的设立初衷,是解决家庭成员的居住和供养问题。民法典将六个条文汇成专门一章,就居住权作了规定,居住权由此成为新的用益物权,而且区别于以往围绕土地设定的各项用益物权,居住权是首次在土地之外的物(他人住宅)上设定的用益物权,丰富了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和体系。可以说,居住权的确立是民法典物权编较之于原《物权法》发生的最大变化。居住权作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从规定的条文来看,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1)居住权是在他人住宅上设立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我国的用益物权以往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均围绕土地展开。居住权则是在他人住宅上设立的新型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是住宅所有权人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式,住宅所有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在自己所有的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只能在他人的住宅上设立,其他类型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对他人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居住他人住宅的权利均是本条规定的居住权。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抚养、扶养、赡养、租赁、借用等关系,也同样可能享有居住他人住宅的权利,但由此而享有的权利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不是本条所规定的居住权。
(2)居住权是为满足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需要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是住宅所有人为特定自然人的利益在自己所有的住宅上设定的权利,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享有居住权,居住权人以外的人一般也不享有居住权。居住权人只能将享有居住权的住宅用于满足其生活居住的需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居住权人不能将其享有居住权的住宅出租。根据《民法典》第369条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3)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拥有的用益物权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对居住权进行登记后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占有、使用的具体权利义务,根据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订立的居住权合同确定。居住权人为充分地使用其居住的住宅,对住宅的各种附属设施亦有使用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