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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合同的形式及基本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7   浏览量:622  
  


  住宅所有权人为满足他人生活居住的需要想在自己所有的住宅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住宅所有权人与他人订立居住权合同,再按照订立的居住权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因居住权的设立需明确一些具体的权利义务,且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事关重大,为尽量避免居住权行使过程中因事先磋商不足而产生纠纷,民法典第367条第1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依照民法典第367条第2款规定,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是合同中最基本的要件。居住权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住宅的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姓名”用于自然人,“名称”用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住宅的位置。“住宅”是设立居住权所依附的载体,是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实际生活居住之处,对于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应当尽量在居住权合同中予以明确,住宅的具体位置就属于应当明确的事项之一。一般情况下,合同中明确的住宅的位置应与住宅房屋产权证上的位置一致。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合同中可以约定居住的条件和要求,主要包括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应当尽可能清晰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纠纷的发生,或者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规则可供遵循。权利方面,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居住权人占有使用的具体权利,如是否可以与其家属共同居住,是否可以让其所雇佣的保姆等为其生活所需的服务、护理人员居住。义务方面,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双方的义务,如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保管房屋的义务,承担房屋的日常负担及返还房屋等。

  (4)居住权期限。为保障当事人设立居住权的意思自由,扩大居住权制度的适用性,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不同需求,就居住权存续期限作出符合自身实际的约定。

  (5)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合同可以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作出约定。因履行居住权合同发生争议的,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内容并非全部都是居住权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其中,“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应当作出明确约定,如果欠缺这两项内容将导致居住权的主体和客体不明,不可能设立居住权。其他各项均非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不影响居住权的设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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