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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地域效力范围(民法典第12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1-16   浏览量:395  
  


  民法的地域效力范围,是指民法在什么空间领域内适用。《民法典》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国籍为中国的船舶、航空器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事活动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条虽未对此作出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事活动,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所在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确定。

  在我国,由于民事法律规范制定的机关不同,其适用的领域也不完全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如《民法典》、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但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仅适用于某一地区的除外。(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如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或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内。(3)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各该特别行政区。

  《民法典》第十二条但书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应当理解为仅指存在涉外因素的情况,即只有当出现涉外情形时,才出现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不适用我国实体法律的可能性。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专门的规定。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单行民事法律也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特别规定,如《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特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涉外民事活动,法律适用应当根据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类型的不同而具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并非一概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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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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