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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民法典第43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12   浏览量:337  
  


  财产代管人具有双重身份,既可以作为财产代管人,也可以作为指定代理人。首先,代管人是财产保管人,他应当负有像对待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来保管失踪人的财产,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害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其次,财产代管人不仅仅是保管人,他在法律以及法院授权的范围内有权代理失踪人从事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以失踪人的财产代其清偿债务,也有权代理其接受债权。由于此种代理是因法院的指定而确定,故其在性质上是一种指定代理。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主要有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一般认为,这里的“妥善管理”,包括保存行为(包括对财产的保管、维护、收益等)及改良行为,也包括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如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变价处分,保存价金;将失踪人闲置的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等。如果一律禁止财产代管人对失踪人财产进行经营或处分,非但可能造成失踪人财产不能增值,甚至可能导致失踪人财产发生贬值。

  需要注意的是,对财产代管人所实施的代管行为,必须以维护失踪人财产利益为必要条件。实践中,对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的判断,一般应结合普通人日常生活经验:如果该经营或处分行为的实施对增加失踪人财产价值或防止失踪人财产价值减少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实施该行为,则该行为的实施就具有必要性。

  财产代管人的义务与其他有偿的法律关系不同,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并非合同约定,而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代管财产的目的不是从中获利,该种管理财产的行为通常是无偿的。因此,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只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即能够像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就满足了法律规定的要求。

  (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即财产代管人应在法院或者法律规定范围之内,以失踪人的财产代其清偿债务。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3)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绝大多数失踪人的代管人代为管理财产是无偿的,所以,财产代管人仅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的财产损害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般的过失造成的损害,则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判断财产代管人是否应为此承担责任,应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加以判断。失踪人财产代管人在代管财产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损失时,应根据侵权责任编的一般归责原则,由财产代管人自行承担责任。

  此外,在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的情况下,在与失踪人的财产相关的诉讼(清偿债务或追索债权)中,财产代管人应当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理,围绕权利人的财产所发生的诉讼,应当由相关权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来参与诉讼。但在权利人被宣告失踪的情况下,客观上不可能参加诉讼活动,由于财产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法定职责,是失踪人财产的实际管理者,围绕失踪财产发生的诉讼由其财产代管人作为当事人参与最为合理,也最能保护失踪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即在与失踪人的财产相关的诉讼中,财产代管人是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应诉,并且受判决既判力拘束。财产代管人作为当事人以原、被告的身份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提出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交证据、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等。这些诉讼活动的法律后果将直接由失踪人财产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

  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民法典第41条)

· 宣告失踪的条件(民法典第40条)

·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民法典第39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认定与恢复(民法典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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