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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民法典第55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15   浏览量:458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时期的重要标志性举措,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独立的生活单位,又是独立的生产单位。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在于: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并非以“户”为单位从事经营。

  (2)农村承包经营户需要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土地承包经营,主要从事的是农业生产,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而个体工商户从事的是工商业经营,还必须经过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4)农村承包经营户并不以登记为前提,只要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应当认定其主体资格。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办理登记。

  (5)农村承包经营户没有起字号的权利,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该字号可以作为名称权予以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民法典第53条)

· 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民法典第52条)

· 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民法典第51条)

·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民法典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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