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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民法典第52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14   浏览量:443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已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依法产生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律规定的原因,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宣告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可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之一是消灭其既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说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的期间,其主体资格丧失,在法律上与子女的亲权关系已经消灭,已不存在经其同意的问题。为维护合法收养关系的效力,保持收养关系的稳定性,《民法典》第五十二条明确,即使死亡宣告被撤销,被宣告死亡人也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只要其子女被收养的法律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即使宣告死亡被撤销,也不改变已经成立且有效的合法收养关系,原收养关系继续有效。在原收养关系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被收养人与被撤销宣告死亡人的关系?通常认为,符合收养关系解除条件的,可通过收养关系的解除来解决。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和能够表达自己意志的被收养人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则收养关系可以解除,被宣告死亡人与其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恢复;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则被宣告死亡人就不能恢复父母子女关系。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收养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宣告死亡的人并未死亡,故意隐瞒事实而导致本人被宣告死亡,从而达到收养子女的目的,则其收养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应属于自始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 死亡宣告的撤销(民法典第50条)

· 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自然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49条)

·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民法典第48条)

· 公职监护的规定(民法典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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