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责任承担(民法典第74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24   浏览量:317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法人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从事经营或者其他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但与法人内设机构不同,分支机构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机构。分支机构通常有自己的名称、场所、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从事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建立符合规定的财务制度,营利法人分支机构还领取独立的营业执照。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1)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可以依业务或经营需要,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这里的“依法”主要是指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又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法人设立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登记,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基金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登记。

  (2)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分支机构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其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的财产承担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分支机构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承担。此处的民事责任不限于合同责任,还包括侵权责任。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分支机构应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分支机构的债务,应允许由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法人承担。这样,便于分支机构债权人就近选择分支机构主张权利,减少诉讼成本。因此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从上述规定来看,分支机构行为的法律后果,既可直接由法人承受,又可由法人分支机构承担。至于由谁承担责任,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自主选择。如直接选择请求分支机构承担,而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或者分支机构被法人注销的,权利人还可以要求法人承担责任。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如仅起诉分支机构,法院也仅判决分支机构承担责任。权利人在申请执行阶段,发现分支机构不具有清偿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可以直接要求追加法人作为被执行人进行执行。该条明确: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的规定(民法典第72条)

· 法人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1条)

· 法人解散后清算的规定(民法典第70条)

· 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民法典第52条)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0282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