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及其职权(民法典第80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27   浏览量:365  
  


  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指依据法律和章程确立的、在营利法人内部设置的机构。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也是其治理结构,通常都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1)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即法人的意思机关或者称为决策机关。营利法人的组织形态不同,其权力结构的组成也有所不同。

  公司制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均由全体股东组成。任何一个股东都是公司股东会的成员,而且也只有股东才是股东会的成员。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日常办公的方式。但是,并非所有公司制营利法人都必须设定权力机构,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二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非公司制营利法人通常也设立权力机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为法人的权力机关和意思机关。非公司形式的国有企业法人和集体企业法人没有复杂的机关结构,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或负责人是对外执行人,也是对内事务决定人和执行人。

  (2)法人权力机构的职权。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负责就法人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既区别于执行机构,不执行日常业务,也区别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民法典》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第一,修改法人章程。法人章程是法人成立和持续的必备文件,其内容涉及法人内部治理和对外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事项。章程修改是指增加或者删减章程记载的内容,包括对章程记载事项的增删,对某一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字句上的删减,还包括对章程整体结构布局的调整。由于章程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我国《公司法》对章程的修改规定了严格的表决生效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股东的所有权与对公司的控制权分离,股东对公司管理和控制的能力是有限的,并且是间接的。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不是直接管理公司,其主要任务是选择公司的管理者和监督者。股东(大)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可以予以更换。在现代社会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股东(大)会拥有用人权是必需的。董事、监事受公司股东会委托或委任,为公司服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营利法人章程是法人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制定章程的社员或发起人和后加入的社员、股东以及公司机关均具有约束力。权力机构可以行使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是法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权力机构有权利也应当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履行职权。

  需要注意的是,除《民法典》对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作出规定外,其他法律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对此也作出规定。《民法典》对于法人组织机构的规定,是总括性、一般性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营利法人取得营业执照以及成立时间的规定(民法典第78条)

· 营利法人成立登记的规定(民法典第77条)

· 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民法典第76条)

· 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民法典第58条)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7749 second(s) , 67 queries